一、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有哪些特殊規定
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不論雙方是自愿協議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照訴訟程序辦理。離婚當事人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離婚適用受禮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國人民法院受理涉外離婚訴訟后,使用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涉外離婚案件,我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起訴的,我國法院可以予以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兩國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我國公民離婚的方式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的一種方式。這種情況,男女雙方就離婚相關事宜協商一致,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且對子女撫養關系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一種方式。即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協議離婚,主張離婚的一方可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且可以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一并主張。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先進行調解,經查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判決準予離婚,并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離婚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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