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分割時,一方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在分割財產時,對故意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一份分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以其他財產折抵分給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給予賠償。
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拒不交出的,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單位違反前述規定的,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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