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李-秘(男,化名)與王-賀(女,化名)于2008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女兒出生后,重男輕女的李-秘極為不滿,雙方矛盾不斷。2010年3月李-秘與王-賀爭吵之后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多方尋找無果。王-賀想離婚,但李-密一直找不到,該怎么辦呢?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l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依照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經過當事人的申請,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傳喚被告。另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款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些規定的制定,都是為了保證法院訴訟程序的正當完成和公正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備注:法院的審理也不近相同,一般而言法院在審理被告缺席的離婚案件時,會嚴加把關。除了在送達程序上盡量審慎,盡可能采用被告能夠知曉的方式送達,確實無法送達的,方可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此外,在實體部分審理時,對于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一般不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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