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名稱是什么?
勞動合同上的單位名稱就是用人單位的實際名稱。
公司名稱是公司的稱呼。作為獨立法人的.公司,必須要有自己的名稱。必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是公司登記的絕對必要事項。必須用文字表示,以便人們稱呼。一般應包括:
(1)公司種類。應標明屬何種公司,例如無限公司、有限公司等等。不能只標明公司。
(2)具體名稱。除法律限定的外,一般由當事人自由選定。
(3)營業部類。法律不作硬性規定,可有可無。
(4)公司所在地名稱。公司名稱代表公司的商業信譽和技術水平,一經核準登記,公司即取得對該名稱的專有使用權。公司名稱可以轉讓。
二、公司改名后勞動合同有影響嗎?
沒有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大家可知道,除了書面勞動合同之外,一般的民事合同當中都有甲乙雙方的詳細信息,那勞動合同也是一樣的道理,如果合同只有內容,沒有開頭和落款,這樣的合同是非常的滑稽的,書面勞動合同的開頭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詳細信息,那用人單位的詳細信息,首先就要有用人單位的名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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