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與一客戶訂立了一份2億元的貨物銷售合同,合同中約定,其中的8000萬元貨款客戶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并約定此筆貼現息由客戶自己承擔。我公司先收到客戶1.2億元的銀行存款,最后收到8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并通過各種方式進行了貼現,我公司支付了貼現息200萬元并記入了財務費用中。后因其他原因,這份合同只履行了1億元的交易就中止了。現我公司需向客戶收取這8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所產生的貼現息200萬元。
按我公司對稅法的了解,購銷合同中產生的貼現息應作為增值稅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現我公司此份合同僅執行了一半,這筆貼現息我公司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購銷合同無論是否執行完,企業向購買方收取的貼現利息,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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