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婚應做實質意義上的理解,重婚行為有兩種,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罪必須體現出“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
對于重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重婚罪屬于自訴的案件的范圍,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而重婚罪就屬于輕微刑事案件的范疇。對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
新的婚姻法實施后,重婚罪就不僅是自訴案件的范疇了,如果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就應當受理、偵查、移送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因為《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于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構成重婚罪必須要滿足在已經進行登記結婚的情況下,與另外一人再次進行登記結婚,或者是與另外一人以夫妻的名義進行自稱同居。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夫妻中的一方如果向法院或者是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的話,公安機關會進行相關調查來確定當事人是否屬于重婚。
發生重婚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構成重婚罪的條件有哪些?
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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