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就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例如,A企業在06年的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100萬,承兌人是甲銀行,B企業承兌以后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又背書轉讓給D企業,匯票于7月1日到期以后,持票人D企業于7月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A企業的資金賬戶只有80萬為由拒絕付款,甲銀行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甲銀行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就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如,A企業在06年的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100萬,承兌人是甲銀行,B企業承兌以后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又背書轉讓給D企業,匯票于7月1日到期以后,持票人D企業于7月1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
本案中持票人D企業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則喪失對前手B企業和C企業的追索權,但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和甲銀行進行追索。因為《票據法》規定,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所以甲銀行仍然要對持票人D企業承擔票據責任。
4、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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