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理上說,夫妻一方對有“小三”的另一方要求必要的賠償和“追究”,符合我國《婚姻法》本意。我國《婚姻法》對婚姻糾紛中的無過錯方,是采取保護態度的,第46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等行為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可見,專門將“小三”納入無過錯方可以提起賠償和訴求的理由,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權益。
另一方面,立法追究“小三”責任,也是對良好社會家庭倫理的倡導。“小三”之害,會直接破壞一個家庭的穩定,進而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社會穩定的基礎是每一個個體家庭的穩定。穩定良好的家庭關系,既符合社會發展需求,也是絕大部分社會公眾所期待的。
如果這項立法提議步入現實,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無過錯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付出了巨大的身心代價,但因一方的行為不檢點和道德倫理上放縱,找“外遇”,搞婚外情,這既是對家庭不忠貞的表現,也嚴重傷害的是無過錯一方。從維護正義和公平的價值考量,讓過錯一方和“小三”付出經濟的和精神上的賠償也是必要的。
但必須意識到,這一項有助于家庭和社會和諧的“追責小三”立法,還必須建立在一個完備的配套制度之上。無過錯一方發現“蛛絲馬跡”后,向司法或公安機關舉報,相關機關應不應立案管理?對“小三”現象采取何種舉證責任?由于無過錯方本身沒有能力或無法獲得證據,允許不允許私人調查取證公司介入?無過錯方本身不具體調查權,調查取證難度過高,如果不能從法律的層面對“追究責任”之前的“取證環節”予以規定,這樣的好設想也會被空置。更關鍵的是,什么是“小三”?恐怕也沒有法律的權威解讀,“一夜情”或“半包養”性質的,或不直接破壞婚姻家庭的“婚外性”行為如何界定?這些,也都會影響到對“小三”能否真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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