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1、付款是付款人的行為,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并以消滅票據關系為目的。2、出票人、背書人等償還義務的行為,并不以票據金額為依據而支付,不能引起票據關系的消滅。二、付款的程序包括提示與支付1、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才產生法律效力。關于這種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A、付款人一經持票人提示,即應付款;B、持票人得以保全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即在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請求付款人作成拒絕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53條的規定,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第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對承兌人或付款人并不發生失權的效果。根據《票據法》第53條第三款規定,“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關于付款提示的方法,一般由持票人親自到付款人處,或者通過郵寄交付款人處,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亦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提示的當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A、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票人的代理人和質權人;B、受提示人通常是付款人,在匯票中受提示人包括已進行承兌的承兌人及未承兌的付款人。2、支付票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照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的行為。如果付款人或承兌人不能當日足額付款的,依照《票據法》第106條之規定,應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在支付票款的過程中,持票人必須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續,根據《票據法》第55條的規定,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此處所指的“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實踐中,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收款行為和付款行為往往是通過委托銀行代理進行的。如果委托付款銀行多付或少付,委托收款銀行多收或少收,都應自行承擔責任。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應當盡審查義務。根據《票據法》第57條的規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正面或有效證件。但該等審查義務僅限于匯票格式是否合法,即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付款,根據《票據法》第58條的規定,應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付款人這一責任包括,在持票人不是票據權利人時,對于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并不能免除其票據責任,而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付款人只能向非正當持票人請求賠償。如果匯票金額是外幣的,依照《票據法》第59條的規定,應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三、付款的效力根據《票據法》第60條的規定,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票據關系隨之消滅。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盡審查義務而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其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不發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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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連永律師,天津得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師協會會員,曾擔任過大型央企建筑公司和全國TOP10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領域和房地產領域比較精通。孫連永律師還擔任工商局法律顧問,代理大量工商登記撤銷、工商處罰撤銷案件,對工商系統比較熟悉。孫連永律師擅長領域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借款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辦理案件幾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承辦案件大都以勝訴或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結案。孫連永律師還擅長辦理:受賄罪、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刑事案件,辦案中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法庭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等等,對刑事案件的整個辦案流程、程序非常了解,有著豐富的執業經驗。孫連永律師在工作中,一直以誠為本,立足于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力爭讓每一個案件都做到案結事了,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評。孫連永律師愿以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為您提供更專業、更周到、更高效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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