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明年解雇收回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不合法,公司無權把勞動者持有的勞動合同文本收回。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持一份。公司無權把應當有勞動者持有的勞動合同文本收回。公司違法收回的,勞動者應當據理力爭,公司堅持收回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破產清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
關于破產清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目前主要可以參考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中,第四十六條也有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對于經濟補償的標準,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直接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合同協商解除需要注意什么?
勞動合同協商解除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盡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盡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都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在任何情況下,公司都沒有資格強行收回勞動合同的,哪怕是公司開除了職工,也不能收回職工手中持有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本身就是勞資雙方各持一份,而且雙方的勞動合同都是一致的。職工在公司倒閉和破產的情況下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也依然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賠償?
怎樣計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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