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票據法第75條規定,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這體現了管理者對本票出票的一種審慎的態度,同時反映了我國在發展商品經濟的同時,亟待提高商業信用。
2.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
(1)表明“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3.本票可任意記載的事項與匯票的記載事項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證其流通的順利進行。
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計算,本票是否允許轉讓,是否縮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發生拒絕付款時,對其他債務人通知事項的約定。
4.本票責任承擔的地點應作出明確的約定,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5.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2)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3)與提示付款相關的權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請求權,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的必經程序,沒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6.本票適用匯票規定的情況
本票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票據法本票一章規定的外,適用該法有關匯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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