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和不結婚的自由。結婚自由是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即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且意思表達真實,不容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強迫、欺騙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強迫和非法干涉。同時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夫妻雙方有共同作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離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構成了婚姻自由原則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沒有離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重要權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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