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自主。每個婚姻的當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選擇對象、締結婚姻和決定離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強制與侵犯。
(2)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婚姻自由僅有結婚自由是不夠的,必須有離婚自由作為補充。
(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濫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當事人在自由地結婚和離婚時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規范和法律要求。
一方面要堅持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對草率結婚和輕率離婚。國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當事人也要正確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絕不允許濫用這種權利去損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例如:結婚自由但不允許和已有配偶的人結婚。離婚自由但絕不允許對子女不做妥善安排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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