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方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采用了公示催告宣告票據無效,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公示催告程序做了規定。但一般公示催告程序僅對已完成記載的票據適用,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公示催告程序只適用可背書轉讓的票據,而目前大部分支票不能背書轉讓。我國還習慣性用掛失止付的辦法對喪失票據予以補救,但《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所以空白轉賬支票喪失后不能得到法律救助。
所以,現在一些單位遺失支票后采用通過報社、電臺、電視臺作掛失聲明,或更換銀行預留印鑒。但掛失聲明只能起社會威懾作用和社會防范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收款人面對不特定的持票人,無義務注意和記住新聞媒介中每天傳播的喪失支票的號碼,也無法核對每一位持票人是否真正的持票人。更換銀行預留印鑒,也不影響已簽發的支票的效力,不能解除發票人的支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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