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追索權的前提是什么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是以持票人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為前提
雖然同為請求付款的票據權利,但在行使過程中,追索權與付款請求權相比是處于第二順序的票據權利。原因在于,付款請求權的對象是票據的承兌人或付款人,其承擔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在主張票據權利、要求支付票款時自然首先應由第一順序的義務主體加以主張。按《票據法》第61條,追索權的行使必須是以持票人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無從實現的情況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權。這里所講的“付款請求權無從實現”既包括承兌人或付款人主觀拒絕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的情形(《票據法》第61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也包括承兌人或付款人客觀事件造成持票人無法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的情形(《票據法》第61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
關于追索權前提條件中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時要求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喪失了該項權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兌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責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據債務人的義務,顯屬不公。而且這屬于持票人自身的過錯,應由持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其直接反映就是喪失對部分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票據法》第40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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