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破產費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為保障破產程序(包括、重整、和解)的順利進行而支付的費用。所謂共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行為而產生的債務,產生的時間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產生的,產生的目的是為了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為了更好的管理債務人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利益,依據新法的規定兩種費用的支付來源都是債務人的財產,支付方式都是隨時支付的,當管理人發現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時候,管理人應當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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