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債務重組模式有哪些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法律活動,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系的過程。債務重組的方式包括通過削債、豁免債務、債務轉讓、債務豁免、債務抵銷、債轉股等方式對企業的債務進行重新組合的行為。在實踐工作中比較成熟的債務重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債轉股
債轉股也稱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在財務處理上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按雙方商定價格將對應債權轉為股權的行為。在目前的政策法規下,我國規定債轉股的重組方式只限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部分大型國有企業之間發生的政策性債轉股。但是隨著經濟活動的實踐發展,金融機構與普通企業間債轉股作為一種化解債務危機的創新手段得到越來越多的應用。實行債轉股可以緩解企業的債務危機,增加了企業資本實力,保證繼續正常經營的同時可避免銀行貸款形成損失的風險。但是債轉股在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如果債轉股后銀行經營沒有改善,銀行的貸款風險并沒有因此而發生實質性降低;二是在實踐中個別企業通過“包裝債轉股”的合法形式來達到逃廢債務的非法目的,使國有金融資產發生損失。三是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不許進行股權投資,特別是對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商業銀行未經批準不能持有股票。
二、直接融資增資減債
負債企業通過在二級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籌集資金償還債務。直接融資增資減債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企業通過在境內外股票市場發行股票的形式籌募資金,從而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二是企業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在通常情況下,債務人通過發行股票或定向募集資金吸引資金注入,從而改善企業資金短缺的問題,保障日常經營活動繼續正常開展,并通過經營活動的贏利來償還募資產生的債務。通過這兩種方法,債權人不但可以安全收回債權,投資人也有機會通過公開市場轉讓購買的股票或可轉換債券獲得盈利。在我國目前的實踐工作中,這種重組方式的運用受到較多制約:對于發行股票募資償債的方法只適應于上市公司,導致非上市公司無法利用這種辦法,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募資償債的方法由于目前境內債券的發行規模受到嚴格控制,而且所發行的債券不允許柜臺交易的存在,流通性受到限制,因此目前的作用有限。
三、債務轉讓
債務轉讓是指債務人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進行承擔的行為。負債企業的債務轉讓,對于債權人來講,就是一種債權轉讓。承擔債務的第三方通常是負債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有意對負債企業進行重組其他企業,債權人要求第三方企業的經營情況正常且實力優于原債務人。該第三方愿意出資購買債權,并由其承接對負債企業的債權,從而實現債務轉讓。作為購買債權的對價,經雙方協商后,第三方企業可以現金、實物資產、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權利向債權人進行支付。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負債企業轉讓債務時,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將其對負債企業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應通知負債企業。否則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在進行債務轉讓時,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應與主債務同時轉讓,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四、債務削減或豁免
債務削減是指由債權人有條件的減讓債務人的部分債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債務豁免是指債權人通過放棄全部債權而免除債務人償還義務的行為。當負債企業出現資不抵債時,通常采用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因為在企業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如果企業實施破產程序,債權人只能參加債權人會議,按照債權比例部分進行財產分配,有可能不能收回或收回極少債權。因此,通過適當的債權減讓,使負債企業避免破產,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這種重組方式在《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規定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債務豁免通常的操作方法是,由資金實力較強的關聯企業或債務重組行動發起方,首先采取先購買債權人對負債企業的債權,然后予以全部豁免,從而達到避免負債企業破產的目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我國企業債務重組模式有哪些的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可以聯系律霸網律師為你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共同犯罪特征有哪些
2021-01-03裝修合同未約定違約金,逾期了怎么辦
2021-02-15行政訴訟公民原告資格能否繼承
2021-01-22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期間是否能理賠
2020-12-01合同承諾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0-12-06個人債務聲明書怎么寫
2021-01-16單位不服勞動仲裁后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2020-12-18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繼續賠償費用問題
2020-12-17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2020-11-10如何確定交通事故管轄法院,交通事故上訴的程序
2021-02-10房地產代理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
2020-12-24如何繞開二手房中介陷阱
2020-11-08派遣到其他公司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2020-11-15試用期辭退的條件有什么
2021-03-24公益崗糾紛是否勞動爭議
2021-01-10婚內投保婚后保險單是否要分
2021-03-22如何厘訂出口產品責任保險費率
2021-02-22土地轉讓合同效力要如何認定
2021-02-19法律是如何規定土地轉讓合同的效力的
2020-12-02土地轉包合同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