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可能發生在債務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債務重組日是指債務重組完成日,即債務人履行協議或法院裁定,將相關資產轉讓給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或修改后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對即期債務重組,以債務解除手續日期為債務重組日。對遠期債務重組,新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時間為債務重組日。比較特殊的業務是以存貨抵償債務,如果存貨是分期運往債權方的,則以最后一批存貨運抵且辦理有關債務解除手續后的日期為債務重組日。舉例以幫助理解: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0萬元,到期日為2010年8月1日。甲公司由于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按期償還債務,經與乙公司協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價值900萬元的商品抵償債務。2010年8月20日,甲公司將商品運抵乙公司并辦理有關債務解除手續,在此項債務重組交易中,2010年8月20日即為債務重組日。如果上述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項工程總造價為900萬元的在建工程抵償債務,但要求甲公司繼續按計劃完成在建工程,則債務重組日應為該項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同時辦理有關債務解除手續的當日。
甲公司欠乙公司600萬元貨款,到期日為2010年10月30日。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經協商于2010年11月15日與乙公司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協議規定甲公司以價值550萬元的商品抵償欠乙公司上述全部債務。2010年11月20日,乙公司收到該商品并驗收入庫,2010年11月22日辦理了有關債務解除手續。該債務重組的重組日為。
A.2010年10月30日B.2010年11月15日
C.2010年11月20日D.2010年11月22日
本題中以資產償債,債務重組完成日為辦理有關債務解除手續的日期,即為債務重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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