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補充申報費用收取標準是什么
關于債權補充申報費用收取標準,相關規定如下: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根據上述規定,未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將不能行使重整程序有關權利(例如不能參加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而且,超過債權申報期限補充申報的債權人,需要向管理人支付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二、債權申報是怎樣的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債權補充申報費用收取標準是什么”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了解到關于債權補充申報費用收取標準,相關規定如上。如果大家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律霸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是多久
2021-03-16關于酒駕肇事后報警接受處理該如何認定?
2020-11-15農民工討薪有哪些途徑
2021-01-02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意見書
2021-03-14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怎么做
2021-01-03和家里斷絕關系能拿到斷絕費嗎
2021-02-18如何搜集家庭暴力的證據
2020-11-15如何進行商場受傷索賠
2021-03-10被收購公司孕婦員工怎么辦
2020-11-23怎么申請復印勞動仲裁庭審記錄
2021-03-08如何選擇定期壽險或終身壽險
2020-12-22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是如何運用的
2020-11-21把別人車撞了保險公司怎么賠
2020-12-26推進人身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
2021-03-15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2020-11-15商業養老保險真的能夠養老嗎
2021-03-13保險單能否辦理抵押貸款
2020-11-20拆遷安置房屬于什么房,經適房和拆遷房有什么區別
2021-03-21區政府、縣政府、鄉政府,究竟誰才是合法的征收主體
2021-02-05舊城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有哪些方式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