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破產公司的債權可以嗎
可以的。
1、按照我國《破產法》第17條內容之規定,即“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即一般情況下,破產企業債權的受償主體只能是清算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第十九條內容之規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產企業的涉訴債權是能夠改變案件司法管轄權的一個重要理由。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條規定,即“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于破產財產,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產企業的債權不受原合同所約定債權的履行期間限制。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三條內容之規定,即“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于限定的時間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內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后強制執行”。即破產企業的債權必須經過同債務人直接確認或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后才可進入破產財產或執行程序。
對于破產債權的轉讓小編就介紹道那么多了,對于小編來說債權的轉讓是有風險的,小編拙見對于存在風險的東西啊還是謹慎點好,希望能夠幫助您,如果你還有什么其他問題,可以聯系我們律霸網,在律霸網上有專業的律師可以供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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