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未申報債權的不良后果
一、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申請公告中載明的申報期限作為該案件中最終的債權申報期限,如債權申報期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債權申報期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管理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報債權的期限和地點,接收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材料。
二、破產債權未申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將喪失《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權利,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利、表決權、異議權、接受分配財產權利等。
2、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已分配的財產不對其補充分配。即便其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且債權人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
3、如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并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4、如債務人進入破產和解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并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按照和解計劃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并不導致其債權消滅的后果,在破產財產分配完成前仍有補充申報債權而參加破產程序的權利。因此,逾期申報的債權不因超過申報期限而導致其實體權利的喪失,而僅僅是破產法規定的程序性權利喪失以及部分實體性權利暫時凍結行使。如果讀者還有什么法律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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