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可以叫停嗎
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可以叫停。重整計劃是重整程序中最關鍵的一環,重整計劃的內容直接關系到重整計劃能否成功,因此,由誰來制定重整計劃尤為重要。我國采取的是由重整人制定重整計劃的立法體系。
(一)制備人
我國實行選擇制,重整期間的營業要么由管理人管理,要么由債務人管理,故重整計劃由管理人或債務人制備。
(二)制備的期限
重整計劃制備期限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立法例。英國、美國等則采用法定主義,英國要求在頒發重整令后3個月內提交,美國要求裁定進入重整程序起120日內提交。
我國也采用法定主義。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和債務人制備重整計劃的期限為6個月,自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算。該期限屆滿,未能完成該計劃,具有正當理由的,經債務人或管理人申請,法院可裁定延長3個月,即最長為9個月。
(三)重整計劃的內容
1、必要記載事項
(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2)債權分類;(3)債權調整方案;(4)債權的受償方案;(5)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6)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7)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除第(7)項兜底性條款外,這些事項大多屬于概括性規定,當事人意思自治空間很大。
2、重整企業的經營方案
我國僅對此提出概括性要求,至于重整企業是否合并或分立以及如何籌資等,均留待當事人意思自治。
3、債權類型
我國債權類型實行法定主義。四類,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債權。這就意味著,當事人不得變更債權的類型及其順序。
4、債權調整方法
我國將債權調整方法留給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該計劃不得減免債務人企業所欠非職工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同時,該費用的債權人也不參加該計劃的表決。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管理人在重整期間主持營業的,應當在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將其接管的財產和營業事務移交債務人。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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