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舊準則的定義不同
舊準則中債務重組的定義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它表明不論哪種債務重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債務條件的事項,包括修改債務的金額和償還時間,均作為債務重組。所以舊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既包括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也包括債務人不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新準則強調了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的前提條件,并突出了債權人做出了讓步的實質條件。這樣,排除了債務人不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處于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以及雖修改了債務條件,但實質上債權人并未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事項。如:在債務人發生困難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用庫存商品抵償到期債務,且不調整償還金額和時間,實質上債權人并未做出讓步,則其不屬于債務重組。
(二)新舊準則中債務重組方式的變化
新準則將舊準則中“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方式合為“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這雖不屬實質的變化,但新準則的表述更為簡潔易懂。
(三)新舊準則中會計處理的不同
新債務重組準則改變了“一刀切”的規定,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于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律師要收多少代理費
2021-02-16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手續是什么
2020-11-08員工獲得激勵股權能否轉讓
2021-02-02選擇擔保公司的擔保方式是否弱于抵質押
2020-12-14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有效情形
2021-01-13代位繼承的定義
2021-02-13私家車載客遇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2021-03-04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相關內容
2020-12-28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和程序
2020-12-29建行被罰30萬,涉嫌什么違法行為
2021-03-03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2021-03-15投保協議
2021-02-27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
2021-01-11土地承包經營權什么時候成立
2020-12-06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是指什么
2020-12-17土地出讓費應該誰出
2020-11-22政府違法占地需要賠償給行政相對人嗎
2021-01-31房屋拆遷補償,是“要錢”還是“要房”
2021-03-08深圳福田區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許可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2021-01-01拆遷委托協議書怎么寫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