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時未到期債務如何處理
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的責任應受債務期限利益的保護,即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清算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組。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yè)破產后,破產企業(yè)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yè)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yè)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三、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zhí)行;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2)破產案件訴訟費;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yè)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yè)拖欠稅款;3)破產債權。
四、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注銷登記。企業(yè)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yè)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綜上所述,在企業(yè)破產清算時,對于未到期債務的清算,是不同于已到期債務的清算的,由于債務還未到期,涉及到的問題相對復雜,所以在處理未到期債務的清算時一定要仔細認真,如果對以上問題還有疑問的歡迎來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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