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的依據有哪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格式:
茲有本單位職工 xxx ,性別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勞動合同類型為 xx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xx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于xx年xx月xx日,共xx年xx個月。因(1)xx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xx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x條第x款第x項規定,本單位于xx年xx月xx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單方解除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證明書需要自己積極的準備有關的資料,這樣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問題的存在會有不少的麻煩,畢竟涉及自己的工作問題,一旦自己喪失有關的條件,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維護出現問題,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處置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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