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咋向法院起訴重婚罪的訴訟
重婚案件被害人如有證據證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對于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然后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重婚案;
3、遺棄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二、婚姻認定。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于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于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后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征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于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系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只能認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關于“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為正是由于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系”,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系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系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系,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梢哉f,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收集證據時,應對這類人員的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進行收集這類證據。案件的受害者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賠償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計算。相關的違法人員還受到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進行辦理。
情人算不算重婚罪嗎?
重婚罪男女各判幾年
怎樣才是重婚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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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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