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時間
這個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破產法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guī)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破產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yè)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yè),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yè)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yè)破產后,破產企業(yè)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yè)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yè)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zhí)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yè)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yè)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注銷登記。企業(yè)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yè)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通過閱讀上文我們可以知道,這個沒有一個準確的時間,長則幾年,短則數月,一切都要依照破產清算程序循序進行,所以大家在遇到此類破產清算事件的時候,也無需太過著急,畢竟破產清算需要對公司龐大的資產進行仔細的清算,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賠償大家的損失。如果您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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