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釋〔2012〕16號
【頒布時間】2012-12-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是否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的批復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3次會議通過)法釋〔2012〕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是否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的批復》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是否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清算程序的請示》(〔2012〕黔高研請字第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在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參照適用破產清算程序裁定終結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程序后,個人獨資企業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就其未獲清償的部分向投資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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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胡春景律師,河北大學畢業, 2007年高分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從事法律工作至今已逾十幾年,系百度特聘專家律師、律圖網特邀律師、律司通推薦精英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自從業以來辦理過上百個經濟、民商類案件,服務過上百家企業。 胡春景律師服務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石家莊天元名品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陽泰富集團有限公司、 河北漢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東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新視點圖書發行有限公司、石家莊揚翔飼料有限公司、廊坊瑞康飼料有限公司、香河云天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等知名企業. 胡春景律師承辦過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糾紛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著深刻的訴訟實踐經驗,胡春景律師對企業法律服務領域也有著深刻的實踐工作,尤其對企業法律風險控制、勞資關系處理等方面有過深入的研究,為企業法律顧問單位以及其他個人、企業追償債務多達上百起。 主要業務領域:企業法律服務、債權債務、經濟糾紛及刑事辯護。 胡春景律師執業理念:把證據和法律收集至窮盡,將水平和能力發揮到極限,以熱情和真誠讓客戶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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