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流程破產財產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和分配。(一)、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如:破產財產范圍: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商號等。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變現的價額超過其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的那部分財產。破產企業財產自然狀況的核實。該部分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財產一一核實與確認,一般對企業的有形資產進行,包括核實與確認財產名稱、形成時間、原值、坐落、型號、新舊程度、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等。(二)、破產財產的評估。這是為破產財產的處理作準備,提供參考價格和底價。一般由專業的評估師進行。(三)、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是整個財產清算的最后一項工作。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后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后,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1.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2.抵押權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3.抵押權人將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4.抵押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系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戶手續,5.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6.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后,交給抵押權人。對外投資的清算。企業的對外投資一般有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三種形式,因此對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清算也相應的分為:(一)、對破產企業項目投資的清算。首先,應了解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了解相關法律文件、破產企業對該項目的實際投資情況、該項目本身的實際運作情況、投資各方對投資協議的履行情況等。接著,應委托評估師對該項目及破產企業在該項目中的投資權益進行評估。得到相應的參考依據后,清算組對該項目投資進行處理,一般有兩種方式:清算或將投資權益有償轉讓。(二)、對破產企業證券投資的清算。清算前,一般應對以下情況進行了解:1.證券投資的憑證情況,2.證券的所有權歸屬情況,3.該項投資的現狀,4.投資的數量及投入的時間。由于證券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一般應按照國家有關證券交易的規定進行。(三)、對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一般而言,企業的股權投資有與他人合資設立新公司和設立獨資子公司二種方式,對前者,應了解被投資企業的注冊登記情況,其他股東投資的情況和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資產負債情況。由于股權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不能采取一般的變賣或拍賣的形式,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轉讓。對于后者,除了對其的登記注冊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及經濟效益情況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對子公司的資產是否和如何并入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的決定。對外債權的清算。對外債權的清算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真正的對外債權清理出來,將所謂的對外債權清理出去;一是對已確認的對外債權進行實際追討。(一)、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清理的程序和步驟。由清算組會計師對破產企業的應收帳款進行審計,并編制成冊。由清算組律師根據該應收款帳冊,通過與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談話,了解每筆應收帳款的形成過程和證據情況。由清算組律師根據審計報告以及相關證據,起草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確認報告,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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