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文從闡述企業破產程序中債權的類別和物權關系入手,對破產程序中涉及的債權與物權關系及其特點,作了較為深入的分析,對企業破產程序中一些難點問題的解決,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關鍵詞:破產債權類別、物權關系、債權與物權關系。債權問題是整個企業破產程序中的核心問題。企業破產必然引起破產人或他人財產權的轉移,這就表明企業破產程序,不僅是對債權債務關系的調整,也關系到物權關系的調整。為此,認真研究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與物權及其相互關系,對于保障企業破產法的正確實施,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一、企業破產程序中債權的類別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主要是指以破產人為義務人,以相對應的權利人為債權人的債權。對于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人,以管理人為權利人的債權,《企業破產法(試行)》及《企業破產法》均未作出相應的稱謂。從民法學的權利、義務關系上講,債權和債務是相對應的,享有權利的一方就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就是債務人。但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人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其享有的債權或其他權利,只能通過破產管理人行使,據此,破產管理人可以自己名義對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根據企業破產程序中各種債權的特點,債權可分為以下類別:1、以債權的權利主體為標準,可分為: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以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和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是企業破產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見的現象。這種債權經依法申報,權利人即有權成為債權人會議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依照法定清償順序參加分配。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財產請求權,從廣義上說,也屬于債權,但并非破產債權。《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對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對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提出異議的,或者拒不履行義務的,依照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管理人或相對人申請,可由受理破產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訴訟審理。2、以清償順序為標準,可分為:優先清償權:即破產費用、共益債務;第一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列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二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第三順序債權。即普通破產債權,包括銀行和其他債權人未設定財產擔保的債權。3、以債權的設定破產人是否提供了財產擔保為標準,可分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為普通債權。4、以債權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為標準,可分為:已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和未申報債權。5、以債權人的債權在債權人會議是否享有表決權為標準,可分為有表決權的債權和無表決權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只要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即為無表決權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即為有表決權的債權。二、企業破產程序中的物權關系在企業破產程序中涉及物權關系的情形較少,《企業破產法》中涉及物權關系的法條也不多見,而且通篇《企業破產法》均無“物權”的概念。但是,沒有物權概念不等于沒有物權關系。《企業破產法》中的“取回權”,應當理解為物權人對自物權的支配權。該法第十七條“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本法條把“清償債務”和“交付財產”區分開來,就是將債權和物權作出區分。由此可見,《企業破產法》盡管通篇沒有“物權”的概念,但仍然蘊含了物權法的某些規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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