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司清算與破產程序銜接的原因及條件
公司清算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畢前,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便發生清算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問題。銜接具有以下特征:
銜接具有法定性。
銜接具有應然性。
實現公司清算與破產程序的銜接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我國破產法在破產程序啟動上實行申請主義,須由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方能受理破產案件。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對解散后進入清算程序而又發生破產原因的公司,破產申請主體主要是債權人和清算義務人,其中后者以清算組為主。但如果清算組怠于履行法定申請破產之義務,而債權人考慮個別清償可能比破產清算受償更多,均不提出破產申請,法院無法受理破產案件,公司清算與破產程序的銜接便會出現障礙。
第二、解決公司清算與破產程序銜接障礙
(1)清算義務人申請破產障礙的解決途徑
在特別清算程序中,雖然特別清算有法院公權力介入,但是這種公權力所產生的強制性僅限于強制公司依法進行清算,而不能產生依職權使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法律效果,否則將違背破產申請主義之立法規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破產法均未規定負有清算責任者如清算組不依法申請破產應如何處理,又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所以,要實現公司清算與破產程序的銜接,首先必須解決清算組不依法申請破產的問題。
在程序的銜接方面,筆者認為,在特別清算中,可以考慮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在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時將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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