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怎么計算工資?
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劃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直至簽訂勞動合同前一日,或勞動關系終止前一日。但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計算至滿一年前,也就是說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長只能計算十一個月。由于超過一年后,雙方就視為已經簽訂無固按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于2008年1月1日前已經用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2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應當自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資,2008年1月1日之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不能就算二倍工資的。
二、如何計算員工工資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目前我國的節日假期為11天,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辦法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為250天,計算公式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為62.5天,計算公式為: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為20.83天,計算公式為: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方法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時。
(二)應發工資計算
平日工資計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所以工資計算過程如下:職工月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公式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職工日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加班工資的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作關系后,應當及時地簽訂勞動合同,并就勞務工作的相關情況進行合法合理的規定,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給予勞動者雙倍工資的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相關的工資待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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