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劃分的通知
關于調整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劃分的通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目的是對強制清算、破產案件類型單獨分類,提高法院對破產案件的處理效率。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劃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滿足強制清算、破產案件的審判工作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十四條規定,決定對強制清算、破產案件類型單獨分類(詳見附件《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及代字標準》)。現將調整內容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制清算、破產案件從民事案件中分出,單獨作為一大類案件,一級類型名稱整合為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
二、將強制清算、破產申請審查與受理后的強制清算、破產程序分列案件類型,即對強制清算或破產申請審查單獨作為一類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強制清算申請或破產申請等裁定的上訴審理,作為強制清算與破產上訴案件,下設兩個小類:強制清算上訴案件、破產上訴案件。
四、對強制清算或破產申請的不予受理、駁回申請裁定以及強制清算與破產上訴案件的監督,作為強制清算與破產監督案件,下設兩小類:強制清算監督案件、破產監督案件。
五、強制清算、破產案件類型劃分及代字新標準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前已編立的案件案號不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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