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模糊崗位怎么辦?
對于從業人員來說勞動合同的簽訂是法律的必須,那么,工作中勞動合同沒有明確工作崗位崗位模糊怎么辦,這類問題的產生,首先肯定是向所屬企業提出異議,如果所屬企業不進行處理,那么對于當事人最好的維權方式就是依托司法途徑來解決問題。
工作崗位是隨事定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因事設崗。 崗位是組織要求個體完成的一項或多項責任以及為此賦予個體的權力的總和。工作中勞動合同沒有明確工作崗位崗位模糊怎么辦,應該尋求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四)條規定,合同必需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如果工作內容或地點變更,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在勞動合同中,員工和勞動單位必須明確的觀點是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這兩點是絕對不能進行模糊的,如果模糊的話會對員工非常不利。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必須明確清楚自己的相關工作內容和崗位不要讓工作單位牽著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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