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前一年內的付款有效嗎
是有效的。
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破產之前一年之內支付的款項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之內,涉及到債務人財產的非法轉讓行為是可以進行撤銷的,但是如果是正常的支付財產是有效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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