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前履行的合同是否可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破產管理人認為該款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有權請求予以撤銷的情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這種破產之前和對方簽訂的合同的話,一般情況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因為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已經沒有辦法進行交易,對于這種情況的話,還是要給予一些補償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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