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勞動合同有哪些
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正式中分正式工作人員和雇員以及其他人員,正式工作人員就是國家公務員了,一般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直接保存在人事局;雇員就是常說合同工了,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一般比公務員低。
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征:
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
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政府部門的公務員不是合同工,他們有國家的公務員法來保障,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其中合同規定,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正式工的形式是確定的,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存在不小的爭議,因為一樣的工作會有不小的待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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