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
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如果屬于破產債權,那么就必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后,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布有關公告和通知。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當然,債權人有不可抗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而逾期的,也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后,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按照《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債權人申請登記債權后,是否能成為債權人,最終參與破產程序,接受破產財產分配的受償,都必須經債權人會議確定后債權才能成立。債權被確認,債權人可以參與破產程序,有異議的,申報該債權的債權人在收到不予確認債權通知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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