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重婚要求賠償可以嗎?
1、《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婚內出軌都有賠償,何況出軌,如果有證據證明,可以要求賠償。具體賠償金額需經過審理后結合案情實際判斷。對重婚應做實質意義上的理解,
二、重婚行為有兩種,
1、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
2、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罪必須體現出“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
三、對于重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1、“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4、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戚朋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綜上所述,法律上對于有配偶而重婚的,明知對方有配偶仍然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應當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以夫妻相稱應當認定為重婚罪,如果婦女被拐賣或者因為自然災害被迫與他人結婚的,不能認定為重婚罪。
怎樣才算是重婚,重婚罪要被判多少年
重婚罪是不是親告罪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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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緩刑算不算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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