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在什么時間內享有選擇權?
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傷殘評定時間期限是幾天
2020-12-01懲罰性賠償適用知識產權侵權嗎
2020-12-20什么是商標權轉讓,商標權轉讓的形式有哪些
2020-12-11解除留置條件是什么
2021-01-16怎么在315網上投訴
2021-02-11家暴離婚具體怎樣賠償
2021-02-17民事裁定管轄的規定
2020-11-09未取得產權的集資房離婚怎么分
2020-11-20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雙方為同等責任,肇事方車輛修理費可以要求受害方承擔嗎?
2021-02-14車禍賠償一般涉及哪些費用
2020-11-29地役權是否適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20-11-19勞務派遣合同要怎樣解除
2020-12-13資產重組職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1-03-05車上人員險與意外險有何區別
2020-12-04建筑工程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2021-03-20一般附加險別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2021-03-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2021-01-10學生意外保險理賠流程
2021-03-11肇事司機自己被撞 保險公司應否賠償
2021-03-02交保險存錢寬限期限是多久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