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案件后發現有哪些情形應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1)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破產案件受理條件;
(2)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3)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4)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條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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