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指破產債權必須表現為或能夠折合為一定數額的貨幣。債權在設立時目的本不相同,有的是要求交付貨物,有的是要求支付金錢,還有的則是要求提供勞務或技術等。但是,在債務人破產之后,諸多債務已不可能再實際履行,只能以貨幣形式對債權人給予清償。所以必須把債權貨幣化,才能以統一標準計算清償數額與比例,才能在破產程序中實際償還,做到清償的公平。因此,破產債權必須是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可表現為貨幣形式的債權。
非貨幣形式的各種債權,應以破產宣告時的價格標準折為貨幣,或將因債務不能履行造成的損害賠償額作為破產債權。凡是不能折合為貨幣形式的債權,如某些以破產人作為或不作為為目的的請求權,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不能轉換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便不能作為破產債權。其他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請求權,也是如此。
對那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的請求權在破產宣告后,因破產管理人解除合同的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否成為破產債權,在學術界中則觀點不一。有的認為,依現行《破產法》第26條規定的文意,應當可以成為破產債權。有的認為,此種情況與《破產法》第26條的規定情況不同,該類請求權性質上本不屬于破產債權,故其在破產宣告后才產生的不履行合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能成為破產債權。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合理。在原本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后,就具備了破產債權的特性,可以成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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