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債務人
1、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據的人。持票人一般是收款人,但在特殊情形下,持票人與收款人也可能是不一致的。比如現金支票,《票據法》第八十一條: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第八十六條: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關系人要求履行票據責任。但是當出票人為收款人時(商業匯票中的商業承兌匯票),那出票人也就成為了持票人了。
2、票據債務人是指依據票據行為而應承擔或擔保票據權利的人,是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具體講,有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讓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據債務人。票據債務人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次債務人有象為票據作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以上都是票據的債務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可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二、破產債務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六章規定)
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我們帶來的關于票舉債務人破產的相關法律規定,票據是涉及簽訂雙方利益的法律憑據,所以若您的相關權益受到損害,一定要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此,若您還有什么想要知道的,我們有在線律師為您解答,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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