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宣告程序
1、破產案件的申請
破產案件首先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分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申請破產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管轄如下: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并在十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將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面通知破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在法院公告欄張貼企業破產受理公告。并于30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
(二)在債務人企業發布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擅自處理企業的賬冊、文書、資料、印章,不得隱匿、私分、轉讓、出售企業財產;
(三)通知債務人立即停止清償債務,非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支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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