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注意,制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其次在債權調查結束前,一般不得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處理。但對于易腐、易損或季節性很強的財產,法律規定可在調查結束前變價處理,以免造成損失。以及無形資產變價出售和單獨出售問題。最后拍賣前應由法院將拍賣事項予以公告,使一般人知曉,并使利害關系人參加競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破產財產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是將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屬于破產財產的非金錢財產變賣為金錢的行為。破產財產的變價是分配破產財產的前提。變價行為是清算組的處分行為之一。將破產財產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有利的方法和合理的價格進行變賣,是清算組的重要職權和義務。在債權調查結束前,一般不得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處理。但對于易腐、易損或季節性很強的財產,法律規定可在調查結束前變價處理,以免造成損失。實施破產財產變價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變賣,即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后,由清算組將破產財產以適當的價格強制出賣。清算組應將變賣情況向法院匯報,法院發現變賣有損債務人或債權人利益時,可要求清算組停止變賣或變更變賣方式、價格等。另一種變價方式是拍賣,即由清算組確定被拍賣財產物價金,并將其以公平競爭的形式出價,最后出賣給出價最高買主。拍賣前應由法院將拍賣事項予以公告,使一般人知曉,并使利害關系人參加競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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