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勞動合同的工人屬于臨時工嗎?
不一定,有些公司和正式的員工也不一定簽勞動合同。
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雇,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于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對企業而言,雇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更遑論近期的“臨時工”現象。許多領域一出事,臨時工就成了替罪羊。一方面,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干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也缺乏職業道德培養和技能培訓,只要給錢,讓咋干就咋干;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既損害了政府形象,也不利于問題的解決,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表面上不簽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卻是屬于本單位正式員工的這種情形,在我國內地的勞動關系當中還普遍存在。因為國家社會保障局和勞動資源廳以及社會各界,都沒有很好的去共同監督和落實勞動合同法。臨時工和正式員工在勞動關系當中所處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沒有勞動合同也有其他證據證明是屬于正式員工。
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病假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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