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單位上班,可能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給出了優越的條件,但是真正工作之后確實另外一回事,所以很多人想要解除合同。那么關于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不了怎么辦理?公司不讓解除,可以向勞動局申訴舉報。
一、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不了怎么辦理
向勞動部門申訴。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必須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如果不給出具,按《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辦。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你有沒有經濟補償,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就行。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索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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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給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2、勞動者持該證明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不依法出具相關手續及不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不了怎么辦理?如果用人單位不讓接觸的,就涉及到了侵權,是可以到相關的勞動部門去舉報申訴的,甚至情節嚴重可以向法院求助,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受理審判整個案件,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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