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們找工作都不注意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現在不同,因為法律深入人心。那么關于三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的內容是怎么樣的?三年沒有和單位簽訂合同是可以要求單位給自己工作時間兩倍的工資賠償的,但是最多賠償是一個月。
一、三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工作三年視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關于勞動合同是一定要簽訂的,因為法律規定的內容要履行,不履行就是違法,情節輕微就是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甚至還有可能坐牢,如果不簽訂用人單位就要賠償。
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合同終止通知函怎么寫
最新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謝開榮律師 主辦律師 執業 6 年 江西-贛州-于都縣 江西銳泓律師事務所 中小律所 實名認證執業認證網站認證 因無暇在網絡上回復,咨詢的朋友請加微信留言或電話聯系(微信手機同號)。 謝開榮律師是中國法網贛州地區公益律師,被于都縣司法局評為五星級律師,被聘為于都縣政府信訪局法律服務律師,是法律快車網特邀推薦律師,華律網重點推薦資深律師。 謝開榮律師,2009年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10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系江西銳泓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謝律師長期在贛南各地區從事法律工作。法學理論扎實,辦案經驗豐富,身經百戰,辦理過各種紛繁復雜的訴訟案件,特別擅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勞動工傷、債權債務等業務。 成功案例:請在百度搜索 華律網謝開榮律師 親辦案例 選擇謝開榮律師的理由: 專業:謝開榮律師長期研究各類訴訟及非訴訟重大疑難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以及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 盡責:謝開榮律師秉承"認真務實、優質高效"的工作理念,窮盡一切法律途徑,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高效: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調查取證及材料收集工作,第一時間進入案件辦理程序,在案件處理或訴訟
逆向工程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2020-12-25什么是文字商標
2021-01-06專利轉讓過程中合同須約定的事項有哪些
2021-02-25雙倍退回定金合同還需要履行嗎
2020-12-20經濟犯判五年能假釋嗎
2021-01-16未成年人可成立特別累犯嗎
2021-02-16訴訟過程中法庭證據的取得有什么途徑?
2021-01-22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2020-12-02哪些情形下不適用繼續履行
2021-03-17集資房可享受什么政策
2021-03-01集體合同的訂立主體是公司嗎
2021-02-03保險索賠過程中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2020-12-05為籌保險款母親跳樓救子可行嗎
2021-01-08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聯合懲戒措施是什么
2021-02-18拼車族應該如何購買車險
2021-01-10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方式有哪些
2021-02-26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規定有哪些
2020-12-2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21-01-29準保戶的開拓步驟
2021-01-20土地轉讓要什么手續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