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勞動關系的調整如今也是處于法制化和規范化的初級階段,這也是在用工和就業主體多樣化的情形下國家高度關注的。而在實際操作的時候,可能有些職工是沒有打算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再續約了。但同時也要知道,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操作實際上就是按照正常的離職流程進行操作的,包括辦理工作的交接,轉移相應的社保手續等。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操作是什么?
1、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1)交接工作;
2)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4)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5)憑借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
6)憑借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員工辭職時是否有補償?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后應當在一年內內及時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是按照公司不續約的操作來介紹的,但唯一的區別就在于領取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其他正常的離職的流程沒有什么區別的。我們仍然得辦理好了工作的交接,核算了工資,領取了離職證明以后正常的離職,要注意勞動者自己不續約就沒有任何的補償了。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么確定管轄?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全部內容有哪些
2020年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全文有哪些內容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停車場車被扎破管理人有責任嗎
2020-12-292020年上海專利申請詳細步驟是怎樣的
2020-11-26責令停產停業多久算重大行政處罰
2021-01-25把車抵押給個人借款有利息嗎
2020-12-22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2021-03-10著作權案件訴訟費用如何繳納
2021-03-03公房使用權有哪些形式
2021-01-22事業編會被辭退嗎
2021-03-02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對時效有要求嗎
2021-02-03不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糾紛
2020-12-10人身意外險保險費多少錢
2020-12-07被保險人違反及時報案的保險義務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2021-01-27工費車保險賠償的法律依據,索賠需要什么材料
2021-02-21保險屬于要約合同嗎
2021-01-31保險證等不等于保險憑證
2021-03-15郭律師提醒2012年7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20-11-25錨桿制作工程承包協議范本
2021-01-20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2021-02-04非法轉讓土地要怎么處罰
2021-01-31農村商業用房拆遷補償辦法是怎樣的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