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國家,根據相關勞動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處于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用人單位可以利用公司里的一些規章制度來約束勞動者,因此勞動者他是處于一個比較弱勢的地位,他的權益是受到保護的,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勞動權益保障法內容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勞動權益保障法內容規定是怎么樣的?
就業年齡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嚴禁使用童工,對違反規定招用了童工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部門責令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二、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1) 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及社會活動期間也應當有權利取得工資。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應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協商,每天最長不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
(1) 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
(2)遵守勞動紀律,維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安全。
(3)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工指已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及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不得少于90天。對哺乳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須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在我們國家的勞動權益保障法當中,首先規定的是勞動的年齡必須年滿16周歲,否則的話就屬于使用童工,其次就是也給未成年人工和女職工進行了一定的特殊保護,比如說禁止從事一些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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